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日期:2019-05-23 05:41 |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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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的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完善服务、平等保护、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保障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工信、财政、税务、工商、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市场主体社会责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宣传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单位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教育,弘扬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氛围。
第七条【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投诉方式,并确定有关部门具体受理举报、投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投诉人保密。对实名举报、投诉的,应当在举报、投诉事项办结七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八条【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放宽市场准入,推进政务公开,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推动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
第九条【政务信息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当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办理流程等相关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行政审批】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统一办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并向本级政府服务大厅集中,确保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权限到位。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落实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领办代办、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做到同一事项同等对待,不得擅自增设或者减少审批条件和环节。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专业技术审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考试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变相恢复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下放和承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工作,确保应当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下放,并加强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承接方案,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互联网+政务服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证照库,推进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务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政务服务的相互融合和政务信息跨区域、跨部门交换共享,并及时更新,提升政务服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