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

日期:2019-05-23 02:21 |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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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

河北新闻网讯 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现就全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重大意义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近年来,中央和我省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良好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查处腐败案件和群众反映情况看,政商关系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等亲而不清和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拒商远商等清而不亲问题比较突出,政商交往中的腐败问题仍然严重。当前,我省正处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跨越提升的关键时期,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对于加强机关作风整顿、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经济结构和化解过剩产能、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推进脱贫攻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核心,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关键,以整顿机关干部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我省政商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减少政商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坚持依法构建,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坚持社会协同,充分发挥工商联、各类商(协)会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强企业权益保障、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完善机制平台建设、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加快形成政商之间既亲又清、良性互动的健康生态,建立交往有道、公私分明,各尽其责、共谋发展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权益

(一)公平对待非公有制企业。保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在项目审批(备案、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减轻企业负担。准确把握简政放权原则,严格落实国家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国家和我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及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建立常态化公示机制和政策跟踪监督机制;开展涉及企业的各类评比、评估、达标、升级、排序、表彰等,应当按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三)优化企业服务。依法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放宽企业市场准入,建立健全权责清单管理制。贯彻落实“马上就办、办就办好”机制,实施“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承诺制度。改进服务方式,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构建全省统一在线审批平台。公开服务流程和办事指南,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贯彻落实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细化配套措施,增强企业获得感。

(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因规划调整、政策变更等造成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损失的救济补偿机制,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在查办案件中不得违法违规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的涉企民事、商事行为,要慎重妥善处理,注意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联及商(协)会意见,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保护涉案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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