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日期:2019-05-25 17:53 | 人气: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河北新闻网讯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市级及以下各级党委书记任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主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党委、政府领导干部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各类功能区党工委、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每月至少召开1次党政联席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党委和雄安新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各类功能区党工委、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容错纠错机制,制定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规定,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执法队伍。明确各类功能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明确港区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明确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配置与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七)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考核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八)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九)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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