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日期:2019-06-13 06:38 | 人气: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推动安全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等相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本市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首善标准、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安全生产督察、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全力压减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市、区党委和乡镇(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党(工)委扩大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市、区两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半年、乡镇(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党(工)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全面从严治党、经济发展、平安北京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市、区政府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半年、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督促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落实“三定”规定中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