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05-30 05:02 | 人气: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教委〔2014〕7号
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
制订《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现将《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做好部署,抓好落实,确保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2014年2月13日
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统筹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本市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育信息化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区县教育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学校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学与建籍
第四条 适龄儿童少年依据当年的招生入学办法,办理登记入学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统一制订的学籍基础信息表;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
(三)预防接种信息等;
(四)享受资助信息;
(五)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五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为安排送教服务的残疾儿童少年建立学籍。
第六条 区县教育局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同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七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局指定的单位管理。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入学,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区县教育局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审查重复学籍。
第八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校应在5个工作日内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区县教育局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九条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区县教育局核准。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条 学生升入初中,学籍档案应当在新学年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至初中。小学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升入初中的学生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一条 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保证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年限。小学阶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二条 极个别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由学校征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意见,报区县教育局备案后,方可留级。对留级的学生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在小学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报区县教育局核准。
第四章 学生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