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
日期:2019-05-29 15:38 | 人气:
十政发〔2018〕28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确保市行政审批局与各监管部门在审批与监管工作中的有效衔接,坚持“审批者对审批负责、监管者对监管负责”的原则,构建起审批权、监管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更好地便企利民,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发〔2017〕1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联动制度
建设十堰市审管联动信息平台,通过信息技术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的及时联动。市行政审批局完成行政审批后,通过审管联动系统及时将审批结果信息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以便于各监管部门掌握相关审批信息,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各监管部门将监管中发现的重大变更、违法和安全隐患等情况,通过审管联动系统及时推送至市行政审批局,以便于市行政审批局更有效地实施审批。
二、建立重要事项会商制度
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项目,要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充分听取部门意见,共同研究确定审批事项。
三、建立审查员制度
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强或其他需要监管部门参与的事项,应组织审查员参与现场勘验或评审。审查员从各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专家中选调,按需要组成审查组开展现场勘验和审核,使监管部门提前介入审批流程,既保障审批质量,又能更好地实施监管。
四、建立联络员制度
为加强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市行政审批局和各监管部门都要明确从事审管联动工作的联络员1名,负责审批与监管过程中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为审管联动工作提供保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充分认识建立这一机制对于保障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衔接配合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强与各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既要大幅提高审批效率,又要保证审批质量。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与市行政审批局在审前、审中和审后过程中的工作衔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附件:1. 十堰市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联动制度(试行)
2. 十堰市行政审批重要事项会商制度(试行)
3. 十堰市行政审批审查员制度(试行)
4. 十堰市审管联动联络员制度(试行)
2018年6月18日
附件1
十堰市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联动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市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审管信息联动工作,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审管联动信息平台
构建十堰市审管联动信息平台,通过信息技术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的及时、有效联动。
二、告知审批信息
市行政审批局在事项办结后,将审批结果信息及时推送到审管联动信息平台,各监管部门联络员通过登录审管联动信息平台,查看和认领审批信息,并启动日常监管。
三、告知监管信息
各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将本单位监管中发现的重大变更、超过审批范围或时限、违法和安全隐患等情况通过审管联动信息平台在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行政审批局。
四、开展协同处理
属省一级审批的事项,审查合格后,由市行政审批局登录省级相关行政审批平台,实施网上申报审批。市行政审批局与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联动,通过开展协同处理,凝聚监管合力,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审批和监管效率。
附件2
十堰市行政审批重要事项会商制度(试行)
为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确保重要事项依法依规审批,结合我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商范围
行政审批重要事项会商范围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会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