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社会保障政策解读
日期:2019-06-01 18:54 | 人气:
着力做实社会保障这一民生工程
——石家庄市社会保障政策解读
社保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全民社保”的格局基本形成、社保资金的有力支撑……每一项社保工作的推进,每一项便民措施的出台,都给石家庄市万千家庭带来了无限温暖和希望。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转移条件
(一)统筹范围内转移
参加河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包括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省内企业间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
(二)跨省转移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业务:
(1)已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定本省不是其待遇领取地,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至待遇领取地或户籍所在地的;
(3)其他政策规定需要跨省转出养老保险关系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省业务:
(1)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需要将原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省的;
(2)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定本省为待遇领取地,需要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
(3)其他政策规定需要跨省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的。
(三)跨制度转移
1、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转移
参加本省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在省内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需要办理跨制度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
2、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期间在本省实现就业或因军人退役随迁安置到本省后,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转入的。
二、转移流程
(一) 凭证开具(转出)
参保人员流动前,参保单位办理人员暂停手续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接续受理(转入)
参保人员流动到石家庄市就业或按规定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保险后,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单位携带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到所在社保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三)转移流程图
三、待遇领取地确定
简单地说就是: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本省户籍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本省范围内存在多处养老保险关系,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存在多段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从户、从长、从后”的原则确认其待遇领取地。
●养老保险申报
1、参保单位如何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单位应按月申报社会保险费,在办理完成本月职工增减手续等业务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当月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经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后,打印《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加盖业务专用章,参保单位确认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事宜。
2、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工资总额低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按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核定。
3、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4、如何申请办理新增职工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本单位新增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应在当月8日至月底的工作日内,填写并携带《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变更登记表》和省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材料等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参保登记和人员恢复等手续,并核定缴费基数。
5、如何申请办理参保职工养老保险暂停缴费手续?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况之一需要暂停缴费的,参保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办理人员暂停缴费手续: